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确保学院的安全和卫生,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安全和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教育为主、科学管理、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
第三条 检查的范围:学院所辖场所。
第四条 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安全和卫生检查实行百分制,安全工作与卫生工作各占50分。
(一)安全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50分)
1. 实验室、药品室、仓库、资料室、计算机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制度和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以及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操作规程健全、上墙(5分);
2. 安全工作值班制落实;安全检查每月达到2次以上;有检查记录(5分);
3. 通道畅通(5分);
4. 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放、使用、报废等合符规范(5分);
5. 人离关电、关水、关气、关火,关好门窗(5分);
6. 无私拉乱接电器和线路的现象(5分);
7. 无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现象(5分);
8. 无违章使用液化气灶、酒精炉、煤炉等现象(5分);
9. 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器材、设施完备(5分);
10. 对学院指出的隐患及时整改(5分)。
(二)卫生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50分)
1. 地面干净(5分);
2. 资料、文件、档案摆放整齐(5分);
3. 桌面、台柜、凳子整洁(5分);
4. 墙壁无乱涂、乱画、乱张贴(5分);
5. 门窗、玻璃无污垢(5分);
6. 天花板无污物(5分);
7. 房间无蜘蛛网(5分);
8. 电扇、空调、灯具等电器清洁(5分);
9. 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5分);
10. 垃圾及时清理(5分)。
第五条 检查方法
(一)行政办每月进行不定期巡查,每月月底组织检查评定。
(二)检查评定人员构成:院负责人、行政办主任、教职工代表。
(三)通过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和提问等形式进行检查。
(四)行政办根据检查组的检查评分情况,将评定等级每月通报。
(五)行政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评定等级
安全和卫生检查评定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发生水灾、火灾、盗窃等事故或案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第七条 奖惩
(一)全年检查获得优秀次数达到总检查数的80%及以上的部门和个人,学院给予100元奖励。
(二)对检查等级为不合格的部门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3次获得不合格等级的部门及个人给予扣除100元的处理。
(三)行政办于每年年底综合检查评定情况,初定奖惩方案,报院务会审定。
第八条 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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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