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发[2013]01号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搬迁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部门要制定搬迁方案,确定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工负责,确保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第四条 各部门要尽量利用原有的设备、家具等,对搬出的房间应进行清扫,并关好门窗、水电。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大宗家具等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由学院行政办联系搬家公司搬迁,并核定费用。各部门对贵重精密仪器和危险化学品等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搬迁和安置。
第六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实需对房屋进行装修(含改造)、水电线路进行改造,不论投资多少,均应将房屋装修和水电改造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送学院行政办审核。对未经审核同意的装修和改造项目,不得施工。
第七条 各科研室电气线路调整及安装由行政办安排专业人员完成,费用由各科研室承担。
第八条 房屋改造、建筑物内部装修以及物品摆放等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第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本规定由行政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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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